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9·14触电事故查明致1名安装技术员死亡

时间: 2024-04-23 来源:案例

  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中山沙溪隆兴北路46号“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9月14日14时左右,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承接的中山市紫樱服饰有限公司欧洛特智能服装吊挂系统组件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认定,中山沙溪隆兴北路46号“9·1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员工安全意识不足、违规操作、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7月13日中山市紫樱服饰有限公司(甲方)购买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的欧洛特智能服装吊挂系统一套,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约定双方义务,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66000元(本报价含安装费、含税、含货物运输费),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及售后,并提供维护维修及培训服务;甲方需积极努力配合乙方安装、培训工作;甲方需提供电、气以满足乙方安装人员进行调试;甲方至少需配备一名本厂技术员与乙方安装人员共同安装和调试产品,以实现普通养护技术的移交。

  2023年9月11日陈某(乙方)与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聘用陈某从事安装技术员工作,综合工资为5500元。

  甲方:中山市紫樱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GJ6R1Q,法定代表人:崔某豪,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04月27日,核准日期:2021年02月05日,住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北路46号5楼之二,营业范围:加工、批发、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零售:纺织品、服装材料、纺织机械、服装机械;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M,法定代表人:黄某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8日,核准日期:2021年10月26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3014室, 营业范围:厨房设施及配件、金属制作的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机电设施、仪器仪表、模具、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家用电器的销售,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营销策划,机电设施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黄某清,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是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是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安装技术员。

  2023年9月14日14时左右,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安装技术员陈某、肖某、邹某到达中山市紫樱服饰有限公司三楼进行欧洛特智能服装吊挂系统组件安装,陈某站在铝制人字梯上手持锂电池手电钻拧紧组件螺丝,工友肖某、邹某在旁边埋吊挂系统的电线分左右,陈某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触电坠落地面,背对工作的邹某听到坠地声音后回头看见陈某倒在地面,后呼喊一旁的肖某一起过去查看,发现陈某趴在地面,类似处于昏迷状态,经呼唤后无回应,额头、鼻子在流血,于是肖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并对陈某进行了急救,约14:54分陈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10月10日,中山市沙溪隆都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陈某,男,35岁,死亡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通过协商启动司法程序裁定后赔偿。

  陈某站在铝制人字梯上工作过程中,铝梯梯脚的金属部压破临时电源线发生漏电,造成梯子带电,漏电电流从破损的电源线-梯子-腿部-心脏-手部-金属构架形成回路,导致陈某发生触电从梯子上坠落至地面,同时其未佩戴安全帽,头部未能起到保护作用,造成事故的发生。

  1.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单相220V临时电源线没安装绝缘护套,没安装漏电保护开关;铝制人字梯四支梯脚的黑色防滑胶套经经常使用磨损,已露出金属部位)事故隐患;

  2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未向员工陈某、邹某、肖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

  3.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清(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单相220V临时电源线没安装绝缘护套,没安装漏电保护开关;铝制人字梯四支梯脚的黑色防滑胶套经经常使用磨损,已露出金属部位)事故隐患。

  经调查认定,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这次的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沙溪隆兴北路46号“9·14”一般触电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2.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单相220V临时电源线没安装绝缘护套、没安装漏电保护开关;铝制人字梯四支梯脚的黑色防滑胶套经经常使用磨损,已露出金属部位)事故隐患;未向员工陈某、邹某、肖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五条的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上海欧洛特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清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单相220V临时电源线没安装绝缘护套、没安装漏电保护开关;铝制人字梯四支梯脚的黑色防滑胶套经经常使用磨损,已露出金属部位)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由沙溪镇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对黄某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沙溪镇应急管理局已履行监管职责,按“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建议免于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