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因天气管控造成停工损失列入工程建设价格、按实结算!

时间: 2023-12-17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日前,河南住建厅发布《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明确:因天气管控造成停工,其工期应合理顺延,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不予停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取本费用。

  2、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建筑设计企业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参考往年气象资料,最大限度地考虑项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将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列入税前工程建设价格,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增加费,租赁的=材料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临时设施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基价)×3/10×1/2。

  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增加费,租赁的=材料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临时设施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基价)×3/10×1/2。

  5、自7月14日起执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不再调整。

  一、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建筑设计企业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参考往年气象资料,最大限度地考虑项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将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列入税前工程建设价格,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二、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损失计价原则。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原则计价。

  自有机械停滞费=机械人工费+(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1/2,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按照《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HA JX-31-2017)计算,机械人工单价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自有周转材料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批准的实施工程的方案搭设天数)×周转材料费×1/2。

  周转材料费为批准的实施工程的方案,已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周转材料套用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出的周转材料费用总额。

  施工人员、现场看护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施工现场停滞大型机械数量,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数量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真实的情况签证确认。

  临时设施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基价)×3/10×1/2。

  因重污染天气造成停工,建筑设计企业要求赶工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具体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通知适合使用的范围。配合政府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工的按上述计价原则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停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取本费用。达不到《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174-2020)要求而造成停工的,其工期及相应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不再调整。